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荣国与杜学萍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获执字第77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居间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李荣国。被执行人杜学萍。法定代理人桑成修。

关于李荣国申请执行杜学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贵喜

书记员:王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