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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瑞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宝刑二执字第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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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瑞龙,男,24岁,1988年7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现在扶风县看守所服刑。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瑞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宝鸡市公安局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以罪犯刘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瑞龙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奖励1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瑞龙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柏素兰审判员:沈小波审判员:崔齐

书记员:罗永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