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友志,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县人,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07)城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0一一年一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六年。
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段友志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友志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莉代理审判员:杨克代理审判员:范黎强
书记员:侯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