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珊珊、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四年二月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李慧慧
书记员:徐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