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晓勇,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晓勇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9918.8元。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晓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9918.8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