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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南沙经技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尹灵、钟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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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日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灵,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钟帅,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刚,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灵、钟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邓小春

书记员:罗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