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建兵,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福鼎市龙安开发区(,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4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公刑诉(2013)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建兵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建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间,被告人侯建兵利用被害人黄某的信任,与被害人黄某口头约定,由被告人侯建兵为被害人黄某代购本市龙安中信皮革厂的一批皮革,成交后由被害人黄某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同月30日,被告人侯建兵谎称已与皮革厂方联系价格及发货事宜自被害人黄某处骗取定金人民币2万元,2月20日,被告人侯建兵谎称皮革已装车发货,并提供虚假的货车司机手机号码,再次从被害人黄某处骗得货款人民币21.57万元后逃匿。2013年4月4日,被告人侯建兵在成都火车站进站口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侯建兵处扣押现金人民币4.65万元,归还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建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姜某、陈某、谢某、林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侯建兵的供述及辩解,福鼎市公安局的提取笔录,监控光盘,福鼎市公安局扣押、发还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福鼎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农业银行卡取款凭条及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及对账单,账户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侯建兵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建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归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建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侯建兵违法所得人民币18.92万元,归还被害人黄宝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其雄审判员:吴丽云人民陪审员:李德锐
书记员:陈裕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