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桂林,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5月27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22日经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拔洛,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桂林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甘怀清、彭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桂林及其辩护人黄拔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涉案金额人民币15.83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桂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桂林归案后能主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桂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吴桂林向屏南县公安局多退的钱款人民币20064元,由屏南县公安局退还给被告人吴桂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吴建华人民审判员:吴细玉人民陪审员:曲靖
书记员:黄晓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