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业贵,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现押于澧县看守所。
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业贵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世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跃龙、罗忠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书记员彭美凤担任法庭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汪桂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业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业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业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业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业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朱业贵的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世明人民陪审员:朱跃龙人民陪审员:罗忠红
书记员:彭美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