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士明,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东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53********,住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王福庄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6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告人王士明涉嫌多起诈骗,于2012年7月24日由魏县公安局移送永年县公安局立案管辖。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辩护人姚海涛,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士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士明及其辩护人姚海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士明辩称,起诉书指控我和被害人发生业务关系是事实,我们有长期的业务关系,因为是做生意的,我没有固定地址,之所以更换电话号码,是因为刘士林等五人对我实施了绑架行为,我将货物销售后得到的货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赌博以及给我妻子治病,没有能力偿还,并不是不还他们货款,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属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王士明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宣告被告人王士明无罪。综观本案,被告人王士明与被害人建有长期的经济合作关系,王士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王士明拖欠供货商的部分货款是因为给其妻子治病和偿还原有债务,王士明在收到货物后没有转移货物或者逃匿行为,王士明之所以更换电话,是因为被害人刘庆玲等对被告人王士明实施了绑架行为,并非恶意逃匿,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士明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5日,被告人王士明从刘庆铃在永年县名李路北何营村东经营的庆丰粮食经营部购买一车玉米40.5吨,价款86,670元,后在刘庆铃催要下,被告人王士明于2012年3、4月份支付货款4万元,剩余46,670元没有支付。2、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王士明从刘士林在永年县名李路郑营路口经营的宏瑞粮食收购点购买一车玉米41.585吨,价款90,566元,后在刘士林催要下,被告人王士明于2012年3、4月份支付4万元货款,剩余50,566元没有支付。3、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王士明从刘庆善在永年县小龙马乡何营村经营的玉米经销点购买一车玉米41.075吨,价款88,475元,后在刘庆善的催要下,被告人王士明于2012年3、4月份支付4万元货款,剩余48,475元没有支付。4、2012年2月9日、14日,被告人王士明分两次从彭召龙在永年县马到固村经营的四红粮食收购点购买两车玉米共81.98吨,价款合计171,274元,后在彭召龙的多次催要下分别支付了10万元和4万元,剩余31,274元没有支付。5、2012年2月14日、16日,被告人王士明分两次从张相军在永年县马到固村经营的玉米经销处购买两车玉米共计83.78吨,价款178,445元没有支付。6、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王士明从魏仕敏在永年县大张村经营的玉米经销处购买一车玉米42.68吨,价款91,500元没有支付。7、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王士明从苗占强在永年县名李路何营村路口经营的玉米收购点购买一车玉米39.495吨,价款82,939元,后在苗占强催要下,被告人王士明于2012年3、4月份支付4万元货款,剩余42,939元没有支付。8、2012年4月3日,被告人王士明从郑俊峰在永年县大北汪镇南正里村经营的玉米经销店购买一车玉米40吨,价款90,040元没有支付。9、2012年3月底和4月初,被告人王士明从连章海在魏县泊口乡崔里村经营的粮站购买一车玉米38.48吨,价款86,195元没有支付,案发后货款全部予以归还。综上,2012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士明陆续与被害人魏仕敏等9名被害人达成口头购销玉米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害人魏仕敏等九人先后按协议约定给被告人王士明提供了货物,被告人王士明在将货物出售后得到的全部货款,除支付部分货款外,用于偿还其他欠款和赌博,便更换了住址和电话号码,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被告人王士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价值为664,14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士明偿还了被害人连章海货款,没有支付的货款价值为269.438吨,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物价值为577,94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公安机关追缴赃款3万元,剩余赃款547,946元,本院责令被告人王士明对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退赔,被告人王士明表示没有能力退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永年县公安局破案报告、侦查终结报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魏县公安局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移送案件通知书。2、魏仕敏、张相军等被害人控告状。3、被告人王士明出具的欠款证明、还款协议。4、被害人连章海出具的收到货款86,000余元的收据。5、莒南中慧同盛饲料有限公司相关单据(玉米验收单、称重计量单、入库单对账函、支付单)。6、临沭祁顺商贸有限公司相关单据(对账单、转账单)。7、山东平邑国家粮食储备库相关单据(检验原始凭单、过磅单、结算单、支付单等)。8、永年县物价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魏县物价认证中心价格鉴定。9、被害人连章海陈述,我在魏县泊口乡马头村南地开了一个粮站,去年山东曲阜的王士明从我粮站收过几次玉米,今年3月28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士明给我打电话说想从我这儿拉一车玉米,让我尽快找车给他发过去,他给出运费,我答应了,并找了车将货送到了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青远淀粉厂,哪儿有人支付了司机运费。后我多次打电话向王士明催要货款,让他给我打货款86,000元,王士明则一直找各种借口不给打款,再后来王士明的手机打不通了,我又跑到山东曲阜王士明的家里找他,结果发现他家没有任何人居住。10、被害人魏仕敏陈述,2011年5月份我在永年县大张村经营一家“嘉龙粮食购销点”,王士明分别于2012年1月、2月,先后从我门市拉走三车玉米,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付清。2012年2月18日上午王士明再次来到我的购销点拉走一车玉米共计42.68吨,价值91,500元,并称货到山东临沂后就把所有货款给我汇过来,在我的催要下,王士明称现在没有时间去厂子结算,停几天再给汇款。2012年3月10日左右,我给王士明打电话多次追要货款,王士明不给见面,称自己现在没有钱,几天后我再联系王士明时他便不接电话,随后王士明的电话就停机了,后我与朋友张相军一起去王士明的山东老家追讨欠款,王士明的邻居说王士明已经搬走了,后找到王士明的儿媳妇陈万红,陈万红说王士明不知去向,联系不上。2012年3月28日张相军妻子花小叶在永年县名关新世纪商场的路边碰巧见到王士明,我就和张相军赶过去了,王士明说身上没有钱,他过几天就将欠款打到我们的账户上,并当场给我和张相军各出具了一张欠条。11、被害人张相军陈述,2010年3月份我在永年县小龙马乡名李路路北经营一家“粮丰粮食购销点”,2012年2月份,王士明分别从我门市上拉走二车玉米,并且都已付清货款。2012年2月14日上午王士明再次来到我购销点拉走一车玉米,因为前两次都是货到付款的,当时我认为王士明是个讲信誉的人,就让他拉走了共计41.635吨,价值89,098元,王士明说货到山东临沂后就把钱全部给汇过来。结果货到后没有付款,王士明说他现在还在邯郸,没有回山东,等回到山东结算后就给汇款。2012年2月16日上午,王士明再次来到我的购销点拉走一车玉米,42.145吨,价值89,347元,货拉走后结果还是没有付款。2012年3月份,我与王士明打电话多次追要货款,王士明不给见面,称自己没有钱,几天后我就联系不上王士明了,随后我便和魏仕敏一起到王士明的老家追讨欠款,王士明的邻居说王士明已经搬走了,后找到王士明的儿媳妇陈万红,陈万红说王士明不知去向,联系不上。2012年3月28日我妻子花小叶在永年县名关新世纪商场路边碰见王士明,我和魏仕敏赶了过去,当时王士明称身上没有钱,过几天就将欠款打到我们的账户上,并当场给我们各写了一张欠条。12、被害人彭召龙陈述,2008年9月份,我在永年县名李路路南马到固村北经营一家“四红粮食收购点”,2012年2月9日,王士民来我的收购点拉走一车玉米,货到后王士明说饮料厂未给他付款,说等一两天就把货款给我,2012年2月12日王士明与我通电话说还需要一车玉米,让我帮他找辆车把玉米送过去,并答应将2月9日拉走的一车货款一起结算付清,我便给他送了一车玉米共计43.095吨,价值89,637元,两车总价值171,274元,第二天我给王士明打电话催要货款,王士明以厂子未给他货款为由,不支付我的两车玉米款。2012年3月19日我父亲彭四红打电话联系上王士明找他催要货款,王士明说再要两车玉米,货到后一起付清,我父亲假装答应他了,3月20日我父亲给王士明打电话说车已装好,现在资金运转不开了,让王士明先将上两次玉米货款先汇过来,再给发这两车货,后王士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给我付了10万元货款,并没有将上两次的货款全部付清,2012年3月21日,我与王士明联系,王士明不接电话,几天后王士明的电话就停机了。2012年3月份,我便与朋友刘士林、刘庆善、苗占强、刘庆玲一起去王士明的老家追要货款,到山东曲阜陵城镇五福庄村中碰巧遇见王士明,王士明说货款的事到家里再说,我们没有去他家,就将王士明带到了永年县政府宾馆让他还欠款,3月26日晚上王士明的儿子给我们汇了20万元的欠款,我们五个人平分了,剩余的欠款他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此后就与王士明联系不上了。13、被害人刘士林陈述,2007年3月份,我在永年县名李路郑营路口西南角经营一家“宏瑞粮食收购点”,2012年2月10日王士明来到我门市上说要进购玉米,当时我们口头谈好后王士明从我的门市拉走了一车玉米共计41.585吨,价值90,566元,说好货到付款。2012年2月15日我打电话向王士明催要货款,王士明说饲料厂没有给他货款,叫我不要心急过两天就会给我的,几天后我再联系王士明时他电话停机了,2012年3月份我便与朋友苗占强、彭召龙、刘庆玲、刘庆善一起去王士明的山东老家追讨货款,当时王士明让我们去他家,我们没有去就将王士明带到了永年县政府宾馆让他还款,3月26日晚上王士明的儿子王新训给我们汇了20万元的欠款,我们五个人平分了,剩余的欠款他给打了一张欠条,此后我们就与王士明联系不上了。14、被害人刘庆铃陈述,2008年3月份我在永年县名李路路北何营村东经营一家“订丰粮食经营部”,2012年2月2日王士明来到我的经营部,我们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王士明从我门上拉走了两车玉米,并称货到后付款,货到后由王士明的儿子王新占将货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我付清了。2012年2月5日王士明再次来到我的门市上,拉走了一车玉米共计40.5吨,价值86,670元,王士明给他儿子王新占打电话让汇款,王新占说明天给汇款,结果第二天王新占没有给汇款,我给王士明打电话,王士明说停两天给我,停两天后我再给王士明打电话时,王士明的手机就停机了,我给王士明儿子王新占打电话也停机,无法与他们两个联系。2012年3月份我便与朋友刘士林、刘庆善、苗彭召、龙占强一起去王士明的山东老家追讨货款,王士明让我们去他家,我们没有去就将王士明带到了永年县政府宾馆。3月26日晚上王士明的儿子王新占给我们汇了20万元欠款,我们五个人平分了,剩余的欠款王士明分别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此后就联系不上王士明了。15、被害人刘庆善陈述,2012年2月初,王士明曾到我的门市上收购玉米,并且是货到后付款。王士明和其儿子王新占取得我的信任后,又于2012年2月10日到我门市上再次想要收购玉米,我们以口头达成了协议,王士明从我门市拉走一车玉米41.075吨。之后我给王士明打电话催要货款时,王士明称过几天就给我打款,我又等了几天后,再给王士明打电话时,王士明不再接听了,后来我又用别人的手机给王士明打电话,王士明说别人欠他钱,他现在也没钱,等他收回来钱后就支付我的货款。后来我联系不上王士明,便于3月24日和朋友苗占强、刘庆玲、刘士林、彭召龙一起到王士明的山东老家找王士明,王士明答应先支付我们20万元的货款,我们五个每人4万元,三天后再还12万元,今年8月底把剩下的10万元还清,并且王士明给我们打了欠条。后来王士明就联系不上了。16、被害人苗占强陈述,2008年10月份,我在永年名李路何营村路口东南角经营一家“苗占强玉米收购点”,2012年2月14日王士明来到我的门市上,我们以口头达成协议,王士明从我门市上拉走一车玉米,货到后由王新占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货款汇了过来。2012年2月18日上午,王士明再次来到我门市上,说还需要玉米,便拉走了一车玉米,货到后,王新占以网银出故障为由,一会儿再付货款,后王士明说我人在你玉米购销点这儿待着,让车先把货拉走吧,等他儿子王新占把货款给付清后王士明再走,我当时同意了。后王士明说要去彭召龙门市上装玉米,我看着王士明进了彭召龙的门市大门,一会儿的时间王士明便不见了,我给王士明打电话,王士明也不接了,之后我就联系不上王士明了。2012年3月份我便与刘庆善、刘庆玲、刘士林、彭召龙一起到山东老家找王士明,我们将王士明带到了永年县政府宾馆,让其还款。3月26日晚上王士明的儿子王新占给我们汇了20万元欠款,剩余的欠款王士明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此后我就联系不上王士明了。17、被害人郑俊峰陈述,2012年2月份,王士明来到我的门市上找我,想从我这里收购玉米后卖到山东,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我和王士明口头约定装车付款,王士明的儿子王新占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支付货款。3月底,王士明从我这里收购了十多车(一车大概四十吨左右)玉米,装车后就支付了货款。4月3日,王士明给我打电话说又要收购玉米,当天下午两点多,王士明雇佣半挂货车来到我的玉米经点,装了40吨的玉米,价值90,040元,王士明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王新占在医院照顾儿媳妇,今天打不了钱了,先让车走,等王新占回家后就支付货款,我听后觉得也不是第一次与王士明做生意了,之前王士明都是比较及时就支付了货款,所以这次我就信任了王士明的话。第二天我给王士明打电话,王士明说清明节放假无法转账,过几天支付货款,等过了五六天再次给王士明打电话,王士明的电话就已经停机了,我就再没有联系上王士明。18、证人张国周证言,2012年2月16日、2月18日,王士明雇佣我的重汽斯泰尔半挂(牌照是冀DA99**)车从张相军、魏仕敏的门市上拉走两车玉米,分别约为42吨、42.68吨,分别拉到了山东省平邑的中英储备粮临沂直属库平邑分库、山东省莒南县的莒南中慧同盛饲料有限公司。王士明是否给付张相军、魏仕敏货款一事我不清楚。19、证人张国兴证言,2012年2月14日,王士明雇佣我的解放牌半挂(牌照是冀DF60**)车从永年县张相军的门市上往山东省临沂市拉一车玉米,货到后王士明付了我运费,我就走了。具体王士明是否付给张相军货款,我不清楚。20、证人叶军华证言,我是莒南中慧同盛饲料有限公司的仓库原料保管,2012年2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河南省粮工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运到我公司一车玉米原料,车牌是9902。经过验收合格,过磅卸车,具体这车玉米是多少吨我记不清了。21、证人杜升起证言,我是莒南中慧同盛饲料有限公司原料部的内勤,我主要负责原料进仓,原料客户的确定,原料的确定、数据的统计、与原料客户数据沟通和信息传递,给客户字汇款等工作。2012年2月19日下午4点左右,这车玉米经验收、过磅后,就卸到仓库了,货款为98,961.88元。我公司财务在2012年4月9日通过我公司的对公账户把之前累计欠款给结算清了,共计金额105,325.89元,其中包括2012年2月19日送来的这车玉米的货款98,961.88元。22、证人李宁证言,我在2008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在临沭祺顺贸易有限公司做业务员。2012年2月19日,王士明给我打电话说现在有一车玉米,让我给联系一下厂家,我就给王士明联系了莒南中慧同盛饲料有限公司,因为该公司的原料收购不直接对个人,需要我公司作为中间人,代办与莒南中慧同盛饲料有限公司的结算等业务,我公司收取一定提成。而且我公司也支付了王士明这辆玉米的货款。23、证人吕兆祥证言,我是临沭祺顺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2012年2月19日,公司业务员李宁的客户王士明联系了李宁,说有一车玉米,车牌照是冀DA99**,当天公司就安排这车主卖到莒南中慧同盛饲料有限公司,公司将该货款汇给了王士明,并收取了手续费。24、证人高峰证言,我在中央储备粮临沂直属库平邑分库业务科工作,主要负责粮食的收购和销售。2012年2月16日、17日,公司接收两车玉米,两车玉米的货主均是王士明,当时这两车司机在过磅记录表和收购结算单上报的也是王士明,我们业务科给了大车司机出门证后,司机拿着收购结算单付款联交到财务科,并向财务科提供货主的银行账号,然后财务科会通过网上银行向货主转款。且这两车货款已经结算清了,具体结算情况,我不清楚,财务科负责结算货款。25、证人姜国丽证言,我是中央储备粮临沂直属库平邑分库财务工作,我是财务科长,主要负责平邑分为财务工作。2012年2月16日、2月17日两车玉米货款已经向王士明付清货款。这两笔货款都是以中央储备粮临沂直属库平邑分库的对以账户通过网银向王士明的个人帐户支付的,分别是2月16日的94,087元、2月17日的93,890.5元。26、证人胡来如证言,我现任曲阜市陵城镇五福村党支部书记,王士明自1990年左右至2000年初在我村居住,2000年3月份至今一直在外地做收购粮食的生意,没有在我村居住。27、证人王守信证言,我现任曲阜市陵城镇五福庄村一组组长,王士明自1990年左右至2000年初在我村居住,2000年3月份至今一直在外地做收购粮食的生意,没有在我村居住。28、证人王仁河证言,我现任曲阜市陵城五福庄村村主任。王士明自1990年左右至2000年初在我村居住,2000年3月份至今一直在外地做收购粮食的生意,没有在我村居住。29、证人陈明春证言,我和王士明系儿女亲家,我女儿陈万红嫁给王士明的儿子王新占,我不知道王士明具体在哪儿居住,我只知道他们现在住在临沭。30、证人孔德亮(王士明的二女婿)证言,王士明大概有三四年不在五福庄居住了,具体在哪儿居住我不知道。31、证人王洪梅(王士明的二女儿)证言,我不知道我父亲王士明在哪儿居住。32、证人刘庆文证言,王士明是我儿媳的父亲,我不知道王士明在哪儿居住,也不知道我儿子刘红田和儿媳王秀梅在哪儿居住,也联系不上他们。33、被告人王士明供述,2012年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分别和永年县粮农张相军、魏仕敏达成购销玉米的口头协议,从张相军的玉米经销点先后拉走两车玉米(发车时间记不清了),两车玉米重量80多吨,价值17万元左右,这两车玉米卖到了中央储备粮临沂直属库平邑分库,没有支付给张相军货款。从魏仕敏的玉米经销点拉走一车玉米,共计40吨左右,价值9万元左右,这车玉米卖到了莒南中慧同盛饮料有限公司,没有支付魏仕敏的货款。后在2012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相军、魏仕敏在永年县交通宾馆门口见到我,让我还钱,我就给张相军、魏仕敏写了一张欠条。2012年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分别和永年县粮农刘庆铃、刘庆善、苗占强、彭召龙、刘士林达成购销玉米的口头协议,先后从刘庆铃、刘庆善、苗占强、彭召龙、刘士林的玉米经销点拉走五车玉米,总价值42万元,这五车玉米具体卖到什么地方我现在记不清了,在2012年4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支付刘庆铃、刘庆善、苗占强、彭召龙、刘士林五人20万元的货款,20万元转到了彭召龙的银行卡上,卡号我现在记不清了。当时我给刘庆铃、刘庆善、苗占强、彭召龙、刘士林五人写了一份还款协议,现在我还欠刘庆铃、刘庆善、苗占强、彭召龙、刘士林等五人22万元的货款。2012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永年县大北汪镇粮农郑俊峰达成购销玉米的口头协议,我从郑俊峰的玉米经销点拉走一车玉米,重量是40吨,价值9万元,这车玉米卖到了莒南柠檬酸厂,我没有支付郑俊峰的货款。当时我也没有能力支付他们货款了,因为我将货款都花了,用于给我妻子张圣英治病花了十万元,还高利贷四十万元,我自己赌博输了十多万元。当时张相军、魏仕敏、刘庆铃、刘庆善、苗占强、彭召龙、刘士林、郑俊峰等人,多次找过我要钱,一开始他们是给我打电话,后来我手机丢了,我就更换了手机号码,后来他们还到山东省曲阜陵城镇五福庄村找我,我就搬到了山东省临沂市居住,不再和他们联系了。我将玉米销售后,厂家是通过银行转帐将货款打到我的银行卡,我有两张银行卡,一张是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市支行办理的,卡号我现在不记得了,另一张是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办理的,卡号我也不记得了。这两张银行卡上都收到过货款。当时张相军等人都找我要钱,我没有那么多钱还他们的货款,为了逃避债务,就将卡上的85,000元的货款转给了我大女婿刘红田,刘红田的银行卡号我不记得,后我更换了电话号码和住址,我的银行卡也不再使用了。我在收到厂家给我的货款后,将钱取出来用于给我妻子张圣英治病、还还高利贷和自己赌博,大概有70多万元左右。后来刘红田用我转给他的85,000元替我偿还了魏县连景海的货款。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被告人王士明虽然与被害人建有多次的业务关系,但自2012年2月-4月份期间,其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口头与被害人达成玉米购销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其以支付部分货款为诱饵,在得到全额货款后,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被害人货款,而将大量货款用于赌博与个人销费等,并在明知被害人向其催要货款的情况下,更换电话号码和住址,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通过被告人王士明上述的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到货款后逃匿的行为,其行为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士明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同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士明及其辩护人所辩本案系经济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部分货款被追回,本院在量刑将依法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王士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和犯罪后果,依法确定对被告人王士明的宣告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士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丽萍代理审判员:武志崇人民陪审员:薛永强
书记员: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