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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孔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岱刑初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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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泰安市华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现租住泰安市嘉和新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汪心涛,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岱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娜、张东昕出庭出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房产案外人提出异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尚未执行终结,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张丽审判员:李冰人民陪审员:孙兆泉

书记员:刘凤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