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永旺,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作出(2005)港刑初字第255号判决,以被告人刘永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1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2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