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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罗孝猛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崇州刑初字第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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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孝猛,曾用名罗爱鱼。辩护人唐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字(2013)第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孝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孝猛及辩护人唐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孝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受他人给付的预付款后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孝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孝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孝猛的辩护人唐敏提出被告人罗孝猛系初犯,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罗孝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罗孝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六日(羁押之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孝猛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易春艳人民陪审员:孙珊人民陪审员:兰建明

书记员:马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