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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摨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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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12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阳熙、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7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