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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倪志强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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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志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志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倪志强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欺骗胡某某,其收取胡某某的钱是为了融资后投资威海大酒店等工程项目开发;收取的钱款是向胡某某借的;褚某某收取胡某某的钱款其事先不清楚;傲康锦公司收取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出具的收据上的字迹,不是其书写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志强于2006年11月间,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和未取得山东威海威海卫国际大酒店和威海会议中心两个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谎称其所属的威海傲康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康锦公司)系上述两个项目的开发商,与被害人胡某某所在的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及一份承包协议书,将上述两个项目发包给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总承包。2006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倪志强以支付工程保证金、合同运作等为名,先后骗取胡某某人民币477万元后逃逸。2013年6月4日,被告人倪志强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5月,胡的朋友带胡至本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虬江路一幢高层楼房的1206室办公室(没有挂公司牌子)介绍认识了倪志强。倪志强称其在山东威海有一个项目,投资建造国际会议中心及五星级宾馆,但需要前期启动资金,谁家出启动资金,该工程就由出资单位承包。胡同意出资承包工程。2006年5月30日向该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6月7日又支付了45万元,直至同年8月4日倪志强的傲康锦公司支付了250万元,对方出具了收条,落款人是奥康公司的副总经理褚某某。2006年10月,胡某某到山东威海去看过,见工程没有启动迹象,回上海向倪志强提出要求归还250万元,倪志强就给胡看了一份融资合同的拟稿称,项目就要启动了,让胡坚持一下,再给其200万元,胡在合同签订7天后,又支付了250万元,倪志强开具了一张盖有傲康锦公司公章的收据,上面注明200万元用于工程保证金。事后,倪志强又陆陆续续向胡借钱,共计39万元,其中27万元有借条。支付给傲康锦公司的钱款均系胡个人出的。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顾原来是上海金山石化建筑公司下属的金鑫分公司材料科科长,胡某某是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胡某某通知顾到威海看一个开发项目,这个项目由其公司总承包,但最后公司没有做成这个项目。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孙原来是金山石化建筑公司做项目经理,2006年5、6月间,孙已离开金山石化建筑公司,该公司的胡某某对孙某某称,工程接到后让孙担任项目经理。威海的项目是傲康锦公司让胡某某做的,该公司的经理叫倪志强,胡某某至少投资了450万元。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上半年,朱某某到傲康锦公司做监事,并做项目的筹建工作,一直到2009年离开威海。2006年4、5月,倪志强在山东威海成立了傲康锦公司,让其担任监事。傲康锦公司注册资金是2000多万美元,但实际上一分都没有到位,倪志强向他人筹集了100万美元,进傲康锦公司过了一下户就抽走了。倪志强称,其注册公司的目的是要开发威海市青岛路以东、海滨南路以西、胶州路以北这块地块。这块地块要建造一个会议中心和一幢与之配套的高层五星级大酒店。倪志强曾向当地政府部门表态,要投资3亿美金,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21亿元,但资金一直没有到位。倪志强的傲康锦公司没有资金买下这块开发的地块,招投标书、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所有手续都没有办下来。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5、6月份,吴通过朋友认识了倪志强,后来参与倪志强筹建威海会议中心和配套一个五星级宾馆工作,一起参与的还有朱某某、冯光源等人。2006年2、3月间,倪志强叫上述几个人去威海筹建项目,先在威海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傲康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倪志强,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美元,但只到位了100万美元,公司注册完以后,100万元美金也被抽走了。倪志强这个人喜欢说大话,他没有能力去融资,也没有经济实力去投资开发威海这个项目的地块。傲康锦公司曾走访了威海市建委和规划局等部门,但所有手续都没有办出来。倪志强本人是没有钱的,他拿了胡某某的钱都用于招待从香港、美国来的朋友。6、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份进入倪志强在泰国注册的一家CZQC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的办事处,知道倪志强在威海注册傲康锦公司,但不清楚公司具体情况,倪志强曾有很长时间没来办公室,胡某某到办事处找不到他,听胡某某说倪志强借了胡500万元。在上海办事处工作4年,觉得倪志强不是很有钱,有时出现拖欠员工工资和房租。倪志强没有给过其任何纸质批复文件。7、证人臧某某的的证言证实,其是威海联力置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其公司于2009年取得威海市青岛路以东、海滨南路以西、胶州路以北这块地块,现在正在开发,总承包公司只有威海建设集团公司。公司买下这块地块后,没有与其他公司接触过商谈此项目。8、傲康锦公司和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承包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倪志强与胡某某签订协议,傲康锦公司将其在威海投资的威海卫国际大酒店(暂名)发包给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承包的事实。9、被告人倪志强向胡某某出具的《收据》、《借条》、《收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先后给予被告人倪志强及傲康锦公司人民币477万元。10、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倪志强被抓获的经过。11、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收取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的收据,与被告人倪志强的字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12、被告人倪志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实。傲康锦公司没有取得威海土地证和土地开发的所有权,褚某某收取胡某某的钱款都是其确认的,其与褚某某共收取胡某某的钱款有450万元,除此之外,其还收取胡某某人民币20多万元。收取的钱都用于傲康锦公司的日常费用和其本人支付打官司的费用上的事实。以上证据,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倪志强在庭审中辩称,其向胡某某借款是为了投资威海卫国际大酒店,褚某某收取胡某某的钱款其事先不清楚;傲康锦公司收取金山石油化工建筑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而出具的收据上的字迹,不是其书写的辩解,经查,上述辩解与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的《收据》、《借条》、《收条》有关书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不符,且其本人亦多次供认在案,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志强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志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27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桑家旺代理审判员:施月玲人民陪审员:金志浩

书记员:王铮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