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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垚与周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绍越执民字第2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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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垚。被执行人周涛。

原告蔡垚诉被告周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周涛应付原告蔡垚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告周涛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蔡垚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涛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大明公寓8幢408室房产,暂无法处置。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周涛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蔡垚在一个月内也未报告被执行人周涛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2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平审判员:董建敏审判员:黄文松

书记员:程国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