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供热中心。被执行人张振东,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滦南县供热中心与张振东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振东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督字第11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习学军审判员:刘晓红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汪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供热中心。被执行人张振东,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滦南县供热中心与张振东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振东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督字第11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习学军审判员:刘晓红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汪俊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