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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支红与徐世美、连云港天嘉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赣执字第4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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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徐世美,男,1952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单云支,女,1951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天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4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窦熠执行员魏凯执行员涂明

书记员:姚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