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继均。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继均与被执行人山东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72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52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戚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