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塘汛街。法定代表人:黄凤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才胜,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3日,“福泽源仁德苑”小区。
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才胜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应收取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杨韬
书记员:陈秋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