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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荫杰受贿刑事判决书

(2013)浔刑初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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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荫杰,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桂平市社步镇新民村党支部书记,住桂平市社步镇××队××宅。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由桂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3月8日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荫杰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有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荫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荫杰犯受贿罪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荫杰在担任桂平市社步镇新民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桂平市社步镇政府实施桂平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本村部分危房改造农户送给的人民币33700元,其中收受黄丙户3300元、李某某户6000元、黄乙户6000元、黄丁户4000元、黄戊户5400元、黄祜杰户4500元、黄己户45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荫杰于2008年—2010年间,在为本村村民办理低保、五保户等补助款手续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500元,其中收受姚学歧、姚学是、姚学课三兄弟共人民币300元、黄庚人民币800元、陈某某人民币4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黄荫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钱财共计人民币3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荫杰已将上述款项退清。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荫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到案来源证明、中共桂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书、犯罪嫌疑人黄荫到案情况说明、任职证明、户籍证明、记账凭证、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表、被告人黄荫杰于2013年1月25日自书的情况汇报、农村五保村申请审批表,证人黄甲、黄乙、李某某、黄丙、黄丁、黄戊、黄己、姚某某、陈某某、黄庚的证言,被告人黄荫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荫杰作为桂平市社步镇新民村党支部书记现,在协助桂平市社步镇政府进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办理低保户申请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荫杰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荫杰索取好处费,属于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荫杰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荫杰能退清违法所得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荫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荫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陈雪芬审判员:巫立慧人民陪审员:李达球

书记员:黄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