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容仔,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集检刑诉(2013)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容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容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容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容仔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劣迹,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已赔偿警用摩托车的维修费用,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容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付福临
代书记员:邓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