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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建刑初字第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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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2001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金华市婺城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两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钱欢

书记员: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