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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商某某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2013)睢刑初字第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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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某某,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3)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如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商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庆

书记员:王路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