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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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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么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高拓

代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