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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武艳与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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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武艳,女,1981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武艳与被执行人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武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9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29942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未劳人仲案字(2013)9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