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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宝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8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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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宝军。被执行人深圳市杰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福和路先裕兴工业园第****。法定代表人吴建勇。

申请执行人张宝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杰仕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32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杰仕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355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黄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