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松与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杭经开劳仲案字(2013)第15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松于2013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其所有的船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并在处置过程中,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松案款157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3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1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洁健审判员:肖振华代理审判员:申宁
书记员:高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