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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廷文与临朐县汇泉服装有限公司、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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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廷文。被执行人临朐县汇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淑娟,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廷文与被执行人临朐县汇泉服装有限公司、临朐县冶源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2)15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刘长安执行员陈文利

书记员:徐晓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