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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小荣与黄山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黄执字第0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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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小荣。被执行人:黄山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黄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2012)黄劳调字第49号仲裁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4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曹觉海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