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小荣。被执行人:黄山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黄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2012)黄劳调字第49号仲裁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4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曹觉海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