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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蓓蓓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田执字第00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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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蓓蓓,女,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高久胜,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雪松

书记员:夏毓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