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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冯宏与被执行人辽源九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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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宏,女,1970年生,汉族,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址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宏与被执行人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祥

书记员:秦绍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