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窦明娟,女,1975年生,汉族,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址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明娟与被执行人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辽源九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祥
书记员:秦绍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