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信用社。住所地:富锦市大榆树镇富民村。代表人李福才,男,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富荣刚,男,51岁。被执行人舒宝君,男,59岁。被执行人徐富涛,男,46岁。被执行人郭崇山,男,58岁。被执行人刘贵,男,58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荣刚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济泉代理审判员:李生文代理审判员:赵君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