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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执行人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异字第0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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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法定代表人高志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济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第西安泾河工业园区泾渭七路。法定代表人尚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尚济,人陕西济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龙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西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人陕西济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陕西济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院查封其15973.4平方米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明显超标的查封行为违法以及(2012)西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无效,其公司不承担利息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透出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人陕西济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人陕西济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人陕西济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何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