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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株洲市城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周某某、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株石法执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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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新明村。被执行人单某某,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新明村。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的(2007)株石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周某某、单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4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胡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