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新明村。被执行人单某某,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新明村。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的(2007)株石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周某某、单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4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陈善文
书记员:胡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