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淮海。委托代理人:成志。被执行人:高玉才。被执行人:马金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玉才、马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玉才、马金玲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拱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玉才、马金玲尚欠本金人民币44586.5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69元未清偿。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云审判员:王万森审判员:吴炼
书记员:林继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