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李增法。被执行人陈伟明。
本院在执行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增法、陈伟明(2013)丽松执民字第56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562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代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