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小庄信用社。被执行人伊小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北小庄信用社与伊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伊小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霍秀清审判员:霍小群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