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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希军、张振明、王同茂、赵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青法执字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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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中路**。法定代表人梁伟业,行长。被执行人:刘希军。被执行人:张振明。被执行人:王同茂。被执行人:赵兴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希军、张振明、王同茂、赵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希军、张振明、王同茂、赵兴武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金良审判员:王彦山审判员:江海波

书记员:杨广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