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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农商行诉王本富等四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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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本富。被执行人王本兴。被执行人王本强。被执行人唐元友。

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本富等四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庙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钟长亮代理审判员:刘希庆代理审判员:冀迎磊

书记员:曲文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