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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欢庆划拨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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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鲁成果,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郯城街道。被执行人鲁丽云,女,1969年7月1日生,汉族,郯城街道。被执行人鲁欢庆,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郯城街道。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鲁成果、鲁丽云、鲁欢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的(2013)郯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已经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欢庆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鲁欢庆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50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英杰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