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鲁成果,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郯城街道。被执行人鲁丽云,女,1969年7月1日生,汉族,郯城街道。被执行人鲁欢庆,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郯城街道。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鲁成果、鲁丽云、鲁欢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的(2013)郯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已经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欢庆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鲁欢庆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50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英杰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