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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4)临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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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于英军。被执行人于伟。被执行人于立华。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英军、于伟、于立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英军、于伟、于立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于英军、于伟、于立华,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423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