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岩。被执行人崔连用。被执行人杨春兴。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岩、崔连用、杨春兴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04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92399.3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岩、崔连用、杨春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崔岩、崔连用、杨春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7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崔岩、崔连用、杨春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张建民
书记员:徐誉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