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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2011)源执字第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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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被执行人李传芝。被执行人黄东吉。被执行人王传俊,沂源县城历山路22路。被执行人刘维堂,沂源县荆山路74号。

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传芝、黄东吉、王传俊、刘维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09)源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执字第377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王成胜

书记员:王蓝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