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仇长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长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刘锦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