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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赵鸿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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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赵鸿山,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建梅,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孟柱,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霍宗伦,男,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赵鸿山、王建梅、孙孟柱、霍宗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董广荣代理审判员:董媛

书记员:王恩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