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赵鸿山,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建梅,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孟柱,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霍宗伦,男,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赵鸿山、王建梅、孙孟柱、霍宗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董广荣代理审判员:董媛
书记员:王恩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