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润辉,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青岛明欣石墨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田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润辉与被执行人青岛明欣石墨模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董润辉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青岛明欣石墨模具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2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8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明欣石墨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张明林审判员:黄永亭
书记员:吴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