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汤树林。被执行人马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春堂,男,汉族。被执行人周长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建军、张春堂、周长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2)文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500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马建军、张春堂、周长平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