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南河分理处,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南河坎正街。负责人刘运虹,主任。被执行人陈玉轩。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南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陈玉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邛崃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南河分理处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玉轩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南河分理处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玉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玉轩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南河分理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南河分理处尚未受偿的22015.44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陈玉轩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